宿舍管理辦法增修訂公告
2014-02-05 11:06
103年1月15日學務會議通過增(修)訂宿舍管理規定部分條文如下:
第 二 條 學生住宿經申請核准,並辦妥繳費手續,應按指定之宿舍寢室及床位住宿,無特殊理由,不得更換宿舍。
第二八條 有下列情形者,將取消其申請住宿之權利:
(一)凡因內務不整、或因違反宿舍各項規則,情節重大者。
(二)新生於開學後1個月仍未完成健康檢查者。
第三七條 凡符合住宿資格且經申請核准者,除休學、轉學、退學或或其他特殊理由者,不得辦理退宿。